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公司的運用
民國104年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(閉鎖公司)相關規定,目的為賦予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、多元化的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,以促使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事業。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,再將原閉鎖公司的大部份特點,擴大適用至股份有限公司。
由以下幾點說明閉鎖公司的特性及運用方式:
- 普通股轉讓:
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為自由轉讓,只有特別股得於章程上載明轉讓限制;而閉鎖公司為維持其閉鎖性,故應於章程上載明股權轉讓限制。
- 股東人數:
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無上限規定;而閉鎖公司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。
- 董監選舉方式:
股份有限公司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,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,股東可將所有投票權集中投給一人,亦可分散投給數人,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;而閉鎖公司董監選舉方式更具彈性,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。
- 出資方式:
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型態以現金、財產、技術及貨幣債權為主;而閉鎖公司除了前述出資方式外,還可以勞務出資,只要取得全體股東同意,就可以讓新創的核心人員透過替公司付出勞務入股。
- 無面額股票:
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公司均可發行無面額股。對創業者而言,初期資金較不足時,可發行無面額股以較低的發行價格取得股份,等公司發展一段時間後,再以較高的發行價格對外募資,有助於創業者保有公司主導權,避免股份被稀釋。
- 多元特別股:
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公司均可發行特別股,普通股是公司資本的基礎,所以股東的權利一致,而特別股係為有特權或其權利受限的股份,公司得於章程上載明得發行特別股。特別股的種類繁多,包括表決權、剩餘財產分派、盈餘分派、特定事項決定權、轉換為普通股、可賣回或收回、董監席次、轉讓限制等,透過特別股設計可讓公司在股權架構上更加靈活,不管是創業者要保有決定權或是在募資的協商上都有更多的選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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